
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
刑事自訴案件具有以下特點: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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