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捕不訴是檢察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賦予了檢察機關該項權力。在確保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實踐探索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進程中,不捕不訴制度的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節約司法成本。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不捕不訴也產生了負面作用,因此,不捕不訴存在風險,要慎用才會產生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捕不訴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給予了保障,挽救和教育了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起到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問題。
由于不捕不訴完全取決于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對具體案件“情節輕微”的界定只能由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不捕不訴適用得不好,會存在很大的風險。因此,除了對犯罪事實本身(比如是輕罪還是重罪,可能判處的徒刑,社會危害程度等)進行審查外,還要對犯罪嫌疑人不捕不訴后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深入分析,預測風險,切實保證不捕不訴起到積極作用而非消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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