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守所會見
看守所會見分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律師會見和審判終結交付執行,而罪犯被執行的刑期剩余不足三個月,不用投監直接在看守所服刑時的家屬會見。因我國各地發展不均衡,看守所的設施也不盡相同。所以看守所為了便于管理,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對律師會見和家屬會見的流程作出不同的規定。
刑事律師會見,需要持有律師執業證、刑事律師事務所會見函、授權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函,在窗口辦理完相關會見手續后,根據各看守所不同的門禁系統進入會見。而案件交付執行后家屬的會見則需要持有與被會見人的關系證明,遵守各看守所安排的會見的時間,在窗口辦理手續進入會見。建議家屬會見前,先行聯系看守所,了解到相關會見規定后再去會見。
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師主要工作之一便是會見。而會見的主要場所之一便是看守所,實際上還包括了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監獄、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居住地、指定監視居住地等場地。顯然,看守所會見是十分重要的,律師必須掌握和了解看守所會見的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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