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非法挪用單位資金供自己使用,或者私自向他人借款,三個月以上不償還的違法行為?,F在,讓我們烏魯木齊刑事律師來介紹一下挪用資金罪的標準。
一、挪用資金罪不立案的標準是什么。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可以分為挪用本單位資金的一般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為了區分兩者之間的界限,烏魯木齊刑事律師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挪用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單位資金的社會危害的一個重要方面。新疆刑事律師說在挪用單位資金罪中,金額大,3個月以上未償還,雖然不超過3個月,但金額大。在營利性活動兩種情況下,金額大是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大額已成為區分挪用單位資金違法違紀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對于挪用單位資金罪中的非法活動,雖然本法沒有規定數額的要求,但從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來看,挪用金額很小,社會危害性不大,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新疆刑事律師說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在這種情況下,超過3個月未償還是挪用資金罪的必要組成部分。在這種情況下,挪用本單位資金是否超過3個月已成為區分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般違法違紀和挪用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在挪用資金罪中,雖然不超過3個月,但金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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