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故意傷害和挑釁的區別在于主體的故意行為、內容和范圍。那么,故意傷害和挑釁有什么區別呢?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烏魯木齊刑事律師編制了相關內容。讓我們看看。
一、烏魯木齊律師小編來介紹故意傷害與挑釁有什么區別?
(一)犯罪主體:兩種犯罪的主體范圍不同。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范圍比較特殊,包括十四歲至十六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承擔重傷的刑事責任,后者包括輕傷和重傷的刑事責任。挑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故意內容不同。
烏魯木齊律師小編講解故意傷害罪主觀上是故意損害他人健康的。挑釁罪的意圖要求行為人知道他的行為會破壞社會秩序,并希望或促進這一結果。他的動機是滿足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如玩弄權力和娛樂,以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而故意傷害罪沒有這樣的動機和目的。
從犯罪行為的角度來看,尋釁滋事罪的原因通常是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表現為無端鬧事、小題大做,而故意傷害罪的原因是有原因。
(3)客觀行為:兩罪所侵害的對象不同。
故意傷害罪所侵犯的對象往往是明確和具體的。一般來說,他們是認識或有過節的人,在實施傷害行為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烏魯木齊刑事律師說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溝通,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前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導致行為人挑起事端,互相傷害,互相報復;挑釁罪的侵權對象相對隨意。如果不具體,他們可以是熟人或陌生人,但如果他們不喜歡,他們會制造麻煩,尋求精神刺激以滿足他們的不正常心理。當他們的行為發生時,他們大多是暫時的,無緣無故地毆打認識或不認識的人,這是一種流氓風格,如果他們想戰斗。
(四)客體:兩罪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對象是他人的健康權利,侵犯的對象相對單一。烏魯木齊刑事律師說挑釁罪侵犯的對象相對復雜,不僅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包括人們在公共場所和非公共場所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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