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嫌疑人的口頭傳喚是否構成自首?
對于在現場發生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他們不采取強制措施,但口頭傳喚嫌疑人接受訊問,如果嫌疑人如實認罪,他們可以被視為投降。
二、相關法律規定
新疆刑事律師說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首款的規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頭一條,犯罪后自動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
(1)自動投降是指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沒有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雖然被發現,但犯罪嫌疑人沒有被訊問,也沒有采取強制措施。誰有烏魯木齊專業刑事律師電話可否推薦下?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自首;
犯罪嫌疑人因病、傷害或者為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新疆刑事律師說司法機關還沒有發現罪行,只是因為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經過教育,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經核實已準備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為自動投案。
不是因為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在親友的勸說下,陪同自首;誰有烏魯木齊專業刑事律師電話可否推薦下?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者親屬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自首后逃跑,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只是如實供述了犯罪的一部分,只是如實供述了犯罪的一部分,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誰有烏魯木齊專業刑事律師電話可否推薦下?除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自己知道的共犯,主犯應當供述自己知道的其他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不能認定為自首;
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二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分子采取強制措施,如實供認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掌握的罪行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的,應當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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