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共同犯罪中,召集人是主犯嗎?
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主要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發揮著主要作用。在參與共同犯罪的人中,每個人的主動性并不完全相同。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小編說經常召喚犯罪的人是組織、計劃者和指揮者,是共同犯罪的主要罪犯。當然,如果犯罪的召集人沒有采取行動,那么它就不應該被確定為主要罪犯。烏魯木齊律師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領導犯罪集團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發揮主要作用的組織是主要罪犯。由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組成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成員,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要罪犯,應當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二,在確定共犯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1.烏魯木齊律師說在具體犯罪的實施中,在主犯的組織和指揮下進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動,情節相對較輕,只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起到次要作用。
2.起輔助作用的,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小編說在共同犯罪活動中,為完成共同犯罪提供物質或精神上的幫助。
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為實施犯罪,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消除犯罪障礙等。
對于完成共同犯罪,只起輔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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