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傳喚是否構成自首,有關法律規定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傳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后到案,如果在傳喚前沒有采取強制措施,并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情況下可以認定為自首。
二.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后自動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烏魯木齊律師說對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新疆刑事律師在線咨詢人員說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正在服刑的被告人和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然沒有前兩段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的后果,可以減輕處罰。
烏魯木齊律師說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首款的規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頭一條,犯罪后自動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
(1)自動投降是指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沒有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雖然被發現,但嫌疑人沒有被訊問.當沒有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
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自首;
犯罪嫌疑人因病.傷害或者為減輕犯罪后果,先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
新疆刑事律師在線咨詢人員說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罪行,只是因為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質疑.經過教育,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
犯罪后逃跑,被通緝.主動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經核實已準備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為自動投案。
不是因為犯罪嫌疑人的主動,而是因為親友的勸說。.陪同投案的;
新疆刑事律師在線咨詢人員說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者親屬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自首后逃跑,不能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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