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役過對自己哪些方面有影響
新疆刑事案件律師給大家普及:拘役是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在執行期間,受刑人員1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因此,拘役是一種刑罰方法,是對犯罪分子實施的犯罪行為的一種刑事制裁,是會留案底的。案底指的就是刑事犯罪記錄,這種犯罪記錄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終身存在不能取消。因此,被判處拘役的可能會帶來以下幾個方面的影響: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新疆知名刑事案件律師告訴大家:被判處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報考公務員以及其他崗位。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去新的單位報到時,負有前科報告義務。自己的子女的前途也會受到一定的不良影響。拘役的適用對象: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較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
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較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占比例較低。拘役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占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在中國刑法分則中,設置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較低法定刑規定的。
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則中規定有管制刑的條文,大多規定有拘役。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介于管制與徒刑之間。所以,拘役除有上述兩種用法外,還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為較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也可以判處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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