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認為,犯罪預備行為則不同,它是在明確的犯罪意圖支配下實施犯罪的準備行為,這些準備行為,如準備犯罪工具和創造其他條件,不再是簡單的表述意思的方式而是一系列社會活動。
所處階段不同。如果把犯罪意圖作為一切犯罪活動的原動力,那么故意犯罪過程就是其犯罪意圖不斷展開、逐步實現的過程。在這個過程的初始階段,即由犯罪動機產生犯罪意思,再由犯罪意思形成犯罪決意的過程,刑法理論稱之為意思階段(亦即犯意形成階段),犯意表示就是屬于這一階段。而犯罪預備階段是犯罪意思在行為上的表現,屬于犯罪行為表現階段。
危險性不同。危險性一般認為其在刑法上有三層含義:一是指人身危險性(針對行為人素質而言);二是指客觀上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可能性;三是指某種行為已經實施并產生危害結果的現實性,一般稱其為危害性。從這三個方面上看,針對犯意表示與犯罪預備區別而言,由于都未有現實危害結果出現,因此只能從前兩個角度出發來分析兩者的不同。
首先,犯意表示具有某種犯罪想法或念頭,不能不承認其具備潛在的危險性,這是如果行為人把其主觀惡意付諸實現的話,但是,由于犯意表示僅僅是單純的犯罪意圖的簡單外露,沒有也不能發生任何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相反,犯罪預備行為不僅具有犯罪意圖而且表現為意圖的連貫性和堅定性,其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險性較大,并且由于其以一系列準備活動實現其既有的犯罪意圖,因此具有發生危害方法結果的可能性。
知名刑事案件辯護律師指出: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構成犯罪預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犯罪分子主觀上具有某種犯罪目的;犯罪分子為實施某種犯罪而進行了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犯罪預備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的某一點上。刑法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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