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的被告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應由被告人本人直接作出。如果是由于被告人親屬的協助抓獲了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其本人的行為,不應認定其為立功,但應作為酌定從輕情節,在適用刑罰時予以充分考慮。
烏魯木齊律師分享簡要案情:2002年3月,被告人溫某將李某的手機偷走,李得知后向溫索要未果。 2002年7月5日晚,溫的親屬請李某、李和云到河南省澠池縣陳村鄉五愛村溫永前的煤礦上協商處理此事。晚9時許,被告人溫某與李某因敬酒發生爭吵,溫某拿出一把菜刀,朝李某頭頸部連砍兩刀,將李某當場砍死。李和云上前阻擋,又被砍傷面部,傷情為輕傷。作案后,被告人溫某逃跑,后在深圳被抓獲。
另查明,被告人溫某歸案后,向公安人員反映認識澠池縣“2000.7.25”殺人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陳五,自己父親的一個朋友與陳關系很好,通過其父的朋友可抓獲陳,并將此情況寫信告知了父親溫某,請求父親協助公安機關抓捕陳五。溫某在收到兒子溫某的信后,和自己的朋友一起多次探尋陳五的下落,終于得到陳五的確切藏匿地點,并告知了公安機關。2004年7月23日,澠池縣公安局在貴州省安順市普定縣一小煤礦將涉嫌故意殺人的陳五抓獲,并抓獲涉嫌窩藏陳五的哥哥陳四。
控訴方認為:《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應有犯罪分子本人直接作出。溫某沒有直接提供陳五的行蹤及藏匿情況,抓獲陳五,完全是由于其親屬的協助,因不是溫某本人的行為,不應認定其為立功。
被告人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溫某提供了一定線索并請求其親屬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也在其親屬的協助下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雖然非溫某直接協助的結果,但與其所提供線索和請求協助行為是分不開的,應認定其構成立功。
判決理由
河南省三門峽市中院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提供一定線索,請求其親屬抓獲犯罪嫌疑人,后其親屬協助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被告人是否構成立功?
知名烏魯木齊刑事律師認為,提供間接線索和請求協助行為不屬《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立功,但應作為酌定從輕情節,在適用刑罰時予以充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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