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刑事辯護律所同意第二種意見。烏魯木齊刑事律師具體理由如下:認為盧某構成包庇罪的意見,割裂了黃某和盧某行為之間的聯系,有片面歸罪之嫌。雖然盧某在主觀上對周某逃避法庭審判持放任態度,在客觀上實施了使周某逃避法庭審判的行為,但是對盧某不能定包庇罪。因為判斷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不能孤立地只看這個人的行為特征,還要綜合全案看其他相關人員與這個人行為的聯系。
本案中盧某并非一個人單獨作案,而是在和黃某等一起共同作案。他們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實施了使盧某逃避法庭審判的行為。如果將他們之間的行為割裂開來,分別定罪,必然破壞了各行為人行為的整體性。
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也認為盧某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是有法律和法理依據的。盧某和黃某等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首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边@一定義表明,成立共同犯罪有三個條件:必須有兩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本案中,在犯罪主體要件上,盧某和黃某等作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主體適格;在犯罪主觀要件上,黃某等從事司法工作多年,當然知道找盧某冒充周某開庭必然會冤枉無辜,放縱罪犯,而盧某也應當知道自己本無罪卻出庭受審,會放縱真正犯罪的人。
所以,他們對自己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明知的,這是他們在主觀上的認識因素。雖然黃某這樣做的動機是為了結案,盧某這樣做的動機是為了金錢,但在放任周某逃避法庭審判這一意志因素上是一致的。因此,結合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他們在本案中對盧某冒充周某出庭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對周某逃避法庭審判在主觀上是間接故意。
在犯罪客觀要件上,黃某先是教唆,后又積極幫助盧某冒充周某出庭,且二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了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的行為。綜上所述,盧某和黃某在本案中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為,是典型的共同犯罪。在有身份者利用無身份者實施的共同犯罪中,對無身份者應以真正身份犯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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