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分享案情:2003年4月8日晚10時許,李某在回家途中看見曹某等四人(曹系未成年人)糾纏女青年孟某。李某上前勸阻遭到曹某等人毆打,曹某用隨身攜帶的砍刀將李某下腹捅傷,經法醫鑒定為重傷。李某共支出醫藥費等費用1.14萬元。案發后,曹某等家人共支付賠償費1.05萬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判決曹某的監護人其母親郭某賠償李某醫藥費等費用3.26萬元(已執行)。2004年6月,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孟某賠償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在他人合法權益遭到侵犯時挺身而出,使自己身體受到傷害是事實,依照法律規定,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F原告要求本案被告賠償是有悖法律規定的,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某為了避免被上訴人孟某遭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挺身而出,救助他人,導致自身受到侵害,其見義勇為的行為,依法應予保護?,F李某要求受益人孟某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合情合理,于法有據,本院給予支持。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判決被上訴人孟某支付給上訴人李某人身損害補償金1萬元。
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是為了救助孟某遭到曹某等人的傷害,雖然曹某等家人共同支付了賠償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判決曹某的監護人賠償李某的醫藥費,但作為受益人孟某給予李某適當經濟補償是合情合理的。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雖然是為了救助孟某遭到傷害,但侵權人已經做出了賠償,在有侵權人賠償的情況下,再要求受益人給予經濟補償于法無據。評析:小編贊同第二種意見。本案焦點是孟某對李某的人身損害是否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的問題。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的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备鶕藯l規定,受益人對受害人給予適當經濟補償是有條件的,只有在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給予受害人適當補償。
而本案的侵權人曹某等人已支付賠償費1.05萬元。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已判決曹某的監護人其母親郭某賠償李某醫藥費等費用3.26萬元,且已執行。這說明李某受到的侵害不僅有侵權人,而且侵權人已經進行了賠償,而不是無力賠償。在這種情形下,讓孟某對李某的人身損害再給予經濟補償是有悖法律規定的。
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認為雖然本案受益人是孟某,但從本質意義上來講,受益人應該是國家和社會。國家有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國家和社會就應當給見義勇為者必要的物質救助。而孟某不應對李某再進行經濟補償。同時刑事案件辯護律師也提醒各位民眾遇到刑事糾紛時應該進行刑事辯護咨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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