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分析案情:甲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逮捕羈押。甲的父親為使甲得到從輕處理,遂花錢雇請他人打探其他未破獲案件的線索,后來發現有一殺人案犯罪嫌疑人乙在某村躲藏。甲的父親讓刑事訴訟辯護律師在會見甲時將此情況告訴甲,甲又通過看守所干警向偵查機關檢舉揭發,公安機關遂將乙抓獲。經查證,乙確系某故意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
分歧意見:對于甲的行為,算不算立功表現,出現了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甲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立功,理由有:案件線索應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探查到或細心發現的,而本案中的線索是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打探出來由其轉告司法機關。從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分析,應是犯罪嫌疑人通過自己的主觀能動性來立功,而甲未對獲得案件線索付出任何努力,所以該行為不符合刑事政策的本意。誰立功就應該獎勵誰,功勞不能私相授受,甲的檢舉揭發行為不符合立功的條件。
另一種意見認為,甲的行為應該認定為立功,理由有:刑法及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案件線索必須是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探查到或者發現的,因此從他人處得知(包括由親屬提供)重要線索而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至少是未被法律排除的。立功贖罪是甲的親屬的愿望,但是不能否認甲也有立功贖罪的愿望和誠意。我國的刑事政策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對立功的條件不能要求過嚴,畢竟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立功的機會是非常有限的。
甲父努力去調查犯罪,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認定立功可以加快對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同時有利于鼓勵更多的人同犯罪行為作斗爭。我國刑法懲罰犯罪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而懲罰,而是為了教育和改造罪犯,預防犯罪。本案認定甲的立功行為并予以從輕處罰,并不違反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
知名刑事犯罪辯護律師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的結論。但對其具體說法有必要作一定的修正、補充。我國刑法規定了三種立功形式,即揭發犯罪的立功、提供重要線索的立功、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犯罪分子的立功,并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重大立功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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