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刑事律師分享案情:周某、白某、李某系河南省南陽市車站個體商戶。2003年4月的一天下午,三人商量:“今天下雨,是個喝酒天,賣袋水果詐倆錢好喝酒?!敝鬀Q定以趙某曾不小心踢到白某為由,讓趙某在南陽火車站廣場買袋水果了事。周某、白某便將趙某領到李某經營的三輪車水果攤旁,趙某問:“桔子多少錢一袋?”李某說:“18元一袋?!贝藭r,周某手持秤砣對趙某說:“掏、掏(錢)?!壁w某便掏出20元給李某,趙某在掏錢時帶出一張50元的,周某說:“再掏、再掏(錢)?!壁w某說:“不是18元一袋嗎?”周某接著說:“是68元一袋,掏、掏(錢)?!壁w某便將一張50元的人民幣掏給李某,同時又帶出一張100元的。周某說:“繼續掏(錢)?!壁w某不掏,白某說:“掏吧,不掏了他用秤砣砸你一下劃不來?!壁w某只好將100元的人民幣又給了李某,李某將一袋桔子?約10斤?遞給趙某,趙某拿上桔子離開現場,并于次日報案。周某等三人當晚將贓款喝酒揮霍。
分歧意見:對于周某、李某、白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有三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周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相威脅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應定搶劫罪。另一種意見認為,周某等三人以威脅手段強賣商品,情節嚴重,應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第三種意見認為,周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將要實施的暴力相威脅,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屬敲詐勒索行為,但勒索的數額達不到構成犯罪的立案標準,故不構成犯罪。評析: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同意第三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首先,周某等三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是以趙某曾踢到他為由,讓趙某買袋水果了事,乃事出有因,未當場直接使用暴力,在趙某掏出70元錢后,看到其口袋里還有100元錢,周某讓其“繼續掏”。趙某不掏時,白某以“不掏了他用秤砣砸你一下劃不來”相威脅迫使其就范,此時“所謂”的威脅出于不特定的狀態,并非是以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并當場搶取財物,故其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其次,周某等三人預謀時所商定的內容是“賣袋水果詐倆錢”,主觀故意的內容是“詐倆錢”,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賣水果只是“詐錢”的一種借口和手段,周某等三人出賣水果原來說是“18元一袋”,在相繼看到受害人口袋里還有50元和100元人民幣時,以揚言使用暴力相威脅來索要財物,可見三人的目的不是以買賣的形式來賺取利潤,而是以賣水果的形式詐取錢財,強迫交易應有具體的交易價格,其侵犯的客體除被侵害對象的人身權利外,還包括市場正常的管理秩序,因此,該三人的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周某等三人以被趙某踢到為由,以揚言使用暴力相威脅,利用出賣水果的形式,詐取趙某170元錢,其行為應認定為敲詐勒索,但勒索的數額達不到構成犯罪的標準,故不構成犯罪,但應予以治安處罰。 新疆刑事案件律師建議普通群眾發生糾紛時應該撥打刑事律師咨詢電話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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