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侵害的結束,從實質上而言是指合法權益不再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說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者威脅合法權益,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經自動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經逃離現場;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并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危害結果。
刑事案件律師應當指出的是,在財產性違法犯罪的情況下,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侵害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危害狀態繼續存在,如果在現場防衛人可以用防衛手段制止或排除侵害人占有被害人財物的不法狀態,從而挽回被害人損失的,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衛。
資深刑事案件辯護團隊指出“不法侵害行為的結束”與“不法侵害的結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國刑法第269 條關于盜竊、詐騙、搶奪的財產性犯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轉化為搶劫罪,充分說明了“不法侵害行為的結束”并不是“不法侵害的結束”。是正當防衛還是事后防衛,應以不法侵害是否結束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不法侵害行為是否結束為判斷標準。
烏魯木齊知名刑事案件律師認為該案是一起搶劫案,甲已劫得財物并已下車,其搶劫已經既遂,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但甲還未逃離現場,甲占有乙財物的不法狀態尚在繼續中,乙的合法權益仍然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中,乙完全可以用防衛手段制止或排除甲占有乙財物的不法狀態,挽回自己的損失,因此甲的不法侵害并未結束,乙完全可以對甲實施防衛行為。
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特殊正當防衛也稱無過當防衛,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綜上所述,乙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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